4-1 犯罪偵查
在現代社會中,犯罪偵查面臨諸多挑戰,例如犯罪手法日益複雜化、組織化,以及數位科技的廣泛應用帶來新的犯罪模式,如網路詐欺、資料竊取、勒索軟體攻擊等。此外,全球化背景下的跨境犯罪,如跨國毒品走私、人口販運及洗錢活動,也使得傳統的偵查方法顯得力不從心,要求偵查人員具備更廣闊的國際視野和協作能力。
為有效應對這些不斷演變的犯罪情勢,偵查人員需不斷提升專業知識與技能。這包括掌握最新的偵查理論、熟悉數位鑑識技術、學習金融犯罪分析,以及運用大數據和人工智慧等創新科技工具。同時,強化各執法機關之間,乃至於與國際刑警組織、外國執法機構之間的情報交流與合作,更是打擊高科技犯罪和跨境犯罪的必要條件,以建立更綿密的犯罪防制網絡。
總體而言,成功的犯罪偵查不僅能有效打擊犯罪、懲治不法,更能對社會產生深遠的正面影響。它有助於重建被害人對司法體系的信心,提升公民的安全感,並透過揭露犯罪真相,對潛在的犯罪者產生強大的威懾作用。因此,持續投入資源於偵查能力建設、法規完善以及國際合作,是確保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基石。
試題一:控制下交付之定義、功能與法源依據
題目:為順利掌握國際犯罪組織走私販毒過程與流向,釐清販毒網絡與組織架構、洗錢管道等,世界各國間加強跨國性互助合作機制,其中「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為查緝毒品的重要技術之一,請說明:控制下交付之定義及其功能、國際間關於控制下交付之準則以及我國關於控制下交付之法源依據。(114年犯罪偵查學刑事特考)
1
前言
控制下交付是國際間打擊跨國毒品犯罪的重要偵查技術,其執行涉及多國合作與法律依據,以下從定義功能、國際準則與我國法源三方面分析。
2
一、控制下交付之定義及功能
(一)定義:
  1. 依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第1條規定,控制下交付係指在主管機關知情並監控下,允許非法或可疑貨物運出、通過或運入一國或多國領域的一種偵查方法
  1. 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2-1條規定,指毒品及人員之監控下運送,以查緝提供或販運毒品之犯罪組織
(二)功能:
  1. 追查幕後主謀:透過監控毒品流向,鎖定整個犯罪網絡而非僅查緝末端販毒者
  1. 揭露組織架構:了解犯罪組織的人員配置、層級關係與運作模式
  1. 跨國合作平台:建立各國執法機關情報共享與協同行動機制
  1. 蒐集完整證據:取得從源頭到終端的完整犯罪證據鏈
3
二、國際間關於控制下交付之準則
  1. 聯合國相關公約:
  • 《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第11條
  • 《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20條
  1. 執行準則:
  • 須經各參與國同意並在其監控下進行
  • 應確保貨物安全,防止遺失或被非法取得
  • 各國應指定專責機關負責協調合作事宜
  • 應建立即時通報機制,確保資訊同步
  1. 國際組織規範:
  • 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訂定之合作框架
  • 歐洲刑警組織(EUROPOL)之實務指引
4
三、我國關於控制下交付之法源依據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2-1條:
  • 明確授權檢察機關實施控制下交付
  • 由檢察官或經其指定之司法警察官指揮實施
  • 得請求外國政府或跨國組織協助
  1.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 提供跨國合作之法源依據
  • 規範國際間資訊交換與執法協助
  1. 《跨國刑事司法互助法》:
  • 建立我國與他國司法互助程序
  • 規範國際刑事合作方式與範圍
5
小結
控制下交付為現代打擊跨國毒品犯罪的重要技術,透過國際合作與法律規範,實現對毒品犯罪的有效查緝,我國應持續完善相關法制並強化國際司法互助機制。
1
試題二:警察偵查案件移送條件與移送書注意事項
題目: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相關規定,警察機關偵查犯罪案件,於全案調查完畢後,於何種條件下應將全案移送法院或檢察署?移送書應注意之事項為何?(114年犯罪偵查學刑事特考)
警察機關作為犯罪偵查之第一線,其案件移送程序攸關司法正義實現與訴訟經濟,以下就移送條件與移送書注意事項進行說明。
2
案件移送條件
(一)應移送情形
  1. 犯罪嫌疑人經查有犯罪嫌疑者:
  •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230條規定
  • 經調查有具體犯罪事實與證據
  • 犯罪嫌疑人身分已確認
  1. 知有犯罪嫌疑,經調查未能查悉犯罪嫌疑人:
  • 犯罪事實明確但未能確認行為人
  • 應將已調查所得資料移送
  1. 告訴乃論案件,經告訴人提出告訴者:
  •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
  • 即使警察認為無犯罪事實亦應移送
(二)其他應移送情形
  1. 非告訴乃論案件,經告發者:
  • 雖非告訴乃論但經合法告發
  • 檢察官有偵查之職權,應移送
  1. 檢察官或法院指定偵辦之案件:
  • 依《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230條
  • 無論調查結果如何均應移送
  1. 未滿18歲之少年案件:
  •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
  • 應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
  1. 有犯罪所得應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者:
  • 依《刑法》沒收新制規定
  • 由法院裁定沒收事宜
3
移送書應注意事項:格式與內容
(一)移送書格式與內容
  1. 基本資料完整性:
  • 案由、案號及移送機關名稱
  • 犯罪嫌疑人基本資料(姓名、性別、年齡等)
  • 被害人或告訴人資料
4
移送書應注意事項:犯罪事實與法條說明
(二)犯罪事實與法條說明
  1. 犯罪事實描述:
  • 應詳實記載案件發生時間、地點、方法、動機、手段
  • 符合「六何」原則:何人、何時、何地、何事、為何、如何
  • 犯罪情節須明確具體,避免籠統敘述
  1. 所犯法條明確性:
  • 明確載明觸犯之法律條文
  • 若有數罪併罰情形,應分別載明各罪名
  • 競合犯或連續犯等情形應予註明
5
移送書應注意事項:證據與應移送附件
(三)證據與應移送附件
  1. 證據完整性:
  • 詳列調查所得證據資料,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詞等
  • 證據與犯罪事實間關聯性說明
  • 扣押物品清單與保管情形
  1. 附件齊全性:
  • 偵訊筆錄、訪談筆錄等文書
  • 照片、錄影、鑑定報告等
  • 前科素行調查資料
  • 其他偵查所得資料
6
移送書應注意事項:程序合法性保障
(四)程序合法性保障
  1. 偵查程序合法性記載:
  • 拘提、逮捕、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之合法性說明
  • 告知犯罪嫌疑人權利之記載
  • 扣押物品之合法處置情形
  1. 其他行政作業事項:
  • 若犯罪嫌疑人在押,應註明羈押處所及期限
  • 應於法定時限內移送(如24小時內)
  • 移送書應由主管長官簽名或蓋章
7
小結
警察機關移送案件須依法定條件進行,移送書則應注重格式內容完整、犯罪事實清晰、法條適用正確、證據充分及程序合法等要件,以確保司法審判的順利進行。
通訊監察目前面臨的挑戰有哪些?如何加以克服?
從法制面與技術面探討通訊監察的挑戰與對策
法制面挑戰
  • 隱私權保障與犯罪偵查平衡問題
  • 通訊監察法規範不夠完善
  • 跨境監察的法律適用困難
法制面克服方式
  • 完善監察法規,強化司法審查機制
  • 建立跨境合作,解決管轄權問題
  • 增加監察後通知,定期檢討成效
技術面挑戰
  • 加密通訊普及,監察設備難以跟上
  • 雲端儲存發展,匿名工具使用增加
  • 通訊資料量龐大,分析處理困難
技術面克服方式
  • 提升解密技術,開發專業監察設備
  • 加強與通訊業者合作,獲取技術支援
  • 發展大數據分析,培養專業人才
詐欺及恐嚇取財案件之管轄及偵查責任區分為何?近期電信詐欺犯罪模式及因應查緝對策?
詐欺及恐嚇取財案件之管轄及偵查責任
  • 犯罪地(行為地及結果地)之警察機關負責偵辦
  • 行為地為詐欺實施地;結果地為財物交付地
  • 跨轄區案件由警政署協調或指定管轄
電信詐欺恐嚇案件犯罪模式
  • 集團化、分工化運作模式
  • 機房負責詐騙;帳務水房管理人頭帳戶
  • 車手負責提領贓款並交付上線
不法集團因應查緝對策
  • 機房設置更具機動性,經常變換地點
  • 將機房轉向境外設置,規避國內執法
  • 使用加密通訊軟體聯繫,避免被監控
請略述電信詐欺的犯罪模式,並說明警察機關目前在實施的「斬手」、「淨簿」專案可發揮何種效果?
電信詐欺犯罪模式
  • 集團化運作,分工精細
  • 利用通訊工具假冒公務機關或投資理財詐騙
  • 使用人頭帳戶收款,車手提領交付上線
「斬手」專案
  • 查緝車手,阻斷提款管道
  • 追查上游集團,加重刑責
  • 減少詐欺集團獲利能力
「淨簿」專案
  • 清查人頭帳戶,加強開戶審核
  • 建立可疑帳戶通報與凍結機制
  • 追查帳戶持有人及幕後操控者
專案效果
  • 切斷資金流通,提高犯罪成本
  • 透過末端人員追查上游集團
  • 有效減少電信詐欺案件發生
某日上午 10 時,海巡署人員巡邏時發現有一名正在偷渡上岸之外國人士,追捕過程中該偷渡犯翻牆爬入設有警衛之社區大樓,海巡署人員能否未經警衛同意而直接翻牆進入搜索並逮捕之?
1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逮捕現行犯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未經許可入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2
執行方式
  • 偷渡犯屬於現行犯,海巡署人員有權逕行逮捕
  • 應先向社區警衛表明身分及執行公務目的
  • 若警衛拒絕配合,可依法為逮捕現行犯而逕行搜索
  • 執行搜索應注意比例原則,避免過度侵害居民隱私
  • 搜索範圍應限於偷渡犯可能藏匿之處所
3
執行注意事項
  • 應全程錄影或有其他海巡人員在場見證
  • 逮捕後應立即告知權利並製作筆錄
  • 依法移送偵辦
從事犯罪偵查時,依法執行搜索可達到發現並逮捕犯罪嫌疑人及發現並扣押犯罪證據之目的。
執行搜索時應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以免侵犯被搜索者之基本人權,同時掌握執行要領才能獲致具體成果。
搜索前準備
確認搜索對象及範圍,依法取得搜索票,組織搜索小組並分配任務,準備搜索所需器材及裝備,擬定搜索計畫及應變措施。
搜索時執行
出示證件及搜索票,確保現場安全,通知被搜索人或其家屬在場,全程錄影,採取系統性搜索方式,注意隱密處所。
證物處理
依法扣押相關證物,正確包裝避免污染,詳細記錄證物特徵及位置,製作扣押筆錄,妥善保管確保證物鏈完整。
搜索後處置
整理現場恢復原狀,製作搜索筆錄,交付相關文件,將扣押物送交鑑定或保管,撰寫報告並評估搜索成效。
搜索係偵查犯罪過程中,為發現隱匿之犯罪嫌疑人、犯罪工具、贓物、證物,依法定程序所為之強制處分。請詳細說明執行搜索之要領。
搜索前準備
確認搜索範圍,取得搜索票,組織搜索小組,準備器材,擬定計畫。
身分表明與告知
出示證件及搜索票,說明搜索目的及法律依據。
通知在場見證
通知被搜索人或家屬在場,必要時請村里長見證。
搜索方法與技巧
採取系統性搜索,注意隱密處所,全程錄影記錄。
證物發現與處理
標示並記錄證物,正確包裝避免污染,詳細記錄特徵。
文書製作與交付
製作搜索筆錄及扣押清單,由在場人員簽名確認。
證物保管與移送
妥善保管扣押物,確保證物鏈完整,送交鑑定。
搜索後報告與檢討
撰寫搜索報告,評估成效,檢討改進。
犯罪偵查必須注重程序正義,方能落實人權之憲法保障。請依據最新版本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回答下列問題:
1
(一)偵查不公開原則之範圍(內涵)
  • 偵查行為及內容不公開:包括偵查方法、計畫、策略及進行方向、進度等
  • 偵查程序不公開:包括詢問、搜索、鑑定、勘驗等偵查行為過程
  • 偵查人員個人資料不公開:包括檢察官、警察等執行職務人員之身分資訊
2
(二)不得公開或揭露之情況
  • 足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或湮滅、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之事項
  • 足使被害人、證人或鑑定人受到威脅、恐嚇之事項
  • 有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前科、素行、健康狀況或個人隱私等事項
3
(三)得適度公開或發布新聞之情況
  • 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逮捕,但不得公開足資識別被逮捕人身分之資訊
  • 對於社會大眾安全有關之緊急情況,如連續殺人案、恐怖攻擊等
  • 審酌精神:平衡偵查不公開與公眾知的權利,在不妨害偵查前提下滿足公眾知情需求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偵查,不公開之。
依據108年3月15日修正發布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說明下列規定:
1
(一)偵查不公開之目的(第2條)
保障人權、維護偵查程序之公正性、有效性及順暢性,並兼顧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名譽與隱私、公共利益之維護及人民知的權利。
2
(二)案件在偵查中,絕對禁止事項(第9條)
禁止公開或揭露:1.足使被告或嫌疑人逃亡或湮滅、偽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事項;2.足使被害人、證人或鑑定人受威脅之事項;3.被告或嫌疑人之前科、素行或個人隱私;4.被害人之隱私、名譽資料;5.少年之身分資料。
3
(三)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情形(第8條)
經審酌公共利益或合法權益保護,認有必要時得公開:1.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逮捕;2.社會大眾安全之緊急情況;3.被告或嫌疑人供述足以釐清大眾疑慮;4.被告或嫌疑人被羈押之事實;5.因偵查目的必要,經檢察官或辦案機關首長核准者。
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不公開之。」試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說明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說明偵查不公開之內涵與例外公開之情形:
1
偵查不公開之目的
保障人權、維護偵查程序之公正性、有效性及順暢性,並兼顧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名譽與隱私、公共利益之維護及人民知的權利。
2
不公開之內涵(第2條)
偵查行為及內容不公開:偵查之方法、計畫、策略及進行之方向、進度或內容。
偵查程序不公開:詢問、搜索、鑑定、勘驗、監聽等偵查行為之過程。
偵查人員個人資料不公開:檢察官、司法警察及其他執行偵查職務之人的身分資訊。
3
偵查得公開之情形(第8條)
1. 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逮捕(不得公開身分資訊)
2. 社會大眾安全有關之緊急情況
3.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供述,足以釐清案情疑慮且經本人同意
4.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被羈押之事實
5. 因偵查目的必要,經檢察官或首長核准者
6. 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必要者
4
公開之限制
公開或揭露時,應注意不得違反第9條絕對禁止公開之事項,並應以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所必要者為限。
犯罪剖繪(criminal profiling)可分為歸納法及演繹法,請分別說明並加以比較。
犯罪剖繪是建構犯罪者特徵的分析過程,主要有兩種方法論取向:
歸納法犯罪剖繪
基於大量案例資料庫分析,從已知案件中歸納出犯罪者的共同特徵
  • 理論基礎:統計學和經驗累積
  • 代表模式:FBI的犯罪現場分析(CSA)
  • 優點:具有統計支持,可建立犯罪者類型學
  • 缺點:對新型態犯罪適用性低,可能忽略個案特殊性
演繹法犯罪剖繪
從個別案件的具體證據出發,透過邏輯推理分析犯罪者特性
  • 理論基礎:心理學和邏輯推理,強調個案分析
  • 代表模式:David Canter的調查心理學
  • 優點:重視個案特殊性,適用於非典型案件
  • 缺點:依賴分析者專業知識,主觀性較強
兩者比較
測謊證據之證據能力為何?實施測謊鑑定,須符合測謊之基本要件為何?
測謊證據之證據能力
依據我國司法實務見解,測謊結果僅為間接證據,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須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測謊鑑定必須在受測者自願同意下進行,並由合格專業人員依標準程序執行,否則不具證據能力。法官仍應依自由心證判斷其證明力。
受測者基本條件
受測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能理解測謊過程及問題。身心狀況正常,無精神疾病或藥物影響。須自願接受測謊,並簽署同意書。
測謊人員資格
須經專業訓練並取得測謊資格認證,具備測謊理論及實務經驗。
測謊環境要求
測謊場所須安靜、隔離,避免外界干擾。溫度、光線適宜,確保受測者舒適。
5
測謊程序
包含測前會談,了解案情與建立問題;儀器校正及功能測試;問題說明及預測;正式測謊至少三次以上;測後會談及結果分析。問題須明確、簡短,不得有誘導性,須與案件直接相關。
海巡隊員於出海執行海上巡邏勤務時,接獲報案某漁船發生殺害船員案件,海巡隊員趕往現場登船處理時,發現有一船員躺在甲板上已死亡,身上有血跡且疑有刀傷,顯可疑遭人殺害,海巡隊員在此犯罪現場應如何處理,以利案件之偵辦,請試述之。
現場保全與管制
立即封鎖現場,設立警戒線,防止無關人員進入。控制所有在場人員,防止證據遭到破壞或湮滅。記錄所有人員的身分資料及位置。
通報與請求支援
立即通報上級單位及檢察官。請求刑事鑑識人員及法醫支援。協調相關單位提供必要協助。
初步調查與證據保全
確認死者身分及死亡狀況。記錄死者位置、姿勢及傷勢。拍攝現場照片,製作現場草圖。尋找並保全可能的兇器及相關證物。
訪談目擊證人
分別詢問船上人員,了解案發經過。調查死者生前行為及船員間可能的糾紛。記錄每位船員案發時的位置及活動。
5
證物採集與送驗
採集死者及現場的指紋、血液、足跡及其他痕跡證據。正確包裝、標示及保存各項證物。建立完整的證物監管鏈。
文書製作與案件移送
製作現場勘察報告及相關筆錄。製作證物清單及扣押物品清單。撰寫初步調查報告。依法將案件移送檢察官偵辦。
刑事偵查的指認程序:門山指認法則與警察實務
指認是確認犯罪嫌疑人的重要證據方法,但因人類記憶易隨時間衰退,世界各國對指認程序均相當謹慎,以避免誤判及侵害人權。
門山指認法則(Manson Test)
源自美國最高法院1977年判決,評估指認可靠性的雙階段審查:
  • 第一階段:審查指認程序是否具有不必要的暗示性
  • 第二階段:評估指認的整體可靠性(考量觀察機會、注意程度、描述準確性、確定性及時間間隔)
指認前的準備
  • 詢問並記錄指認人對犯罪嫌疑人的特徵描述
  • 指認前不得提示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或特徵
  • 安排適當場所,避免指認人與嫌疑人事先接觸
列隊指認要領
  • 安排五人以上與犯罪嫌疑人相似的人列隊
  • 嫌疑人可自行選擇站立位置
  • 個別進行指認,避免互相影響
  • 全程錄音錄影,確保客觀性
照片指認要領
  • 提供六張以上相似人物的照片
  • 照片大小一致,背景相似
  • 同時呈現所有照片,不一張一張出示
5
指認過程與後續處理
  • 告知犯罪嫌疑人未必在隊伍或照片中
  • 不得暗示或誘導指認人
  • 指認人應說明依據及確信程度
  • 製作詳細指認筆錄並由指認人確認
目擊證人指認在偵查上的功能為何?實務上常為司法警察採用的方法有那些?
1
目擊證人指認在偵查上的功能
  • 確認犯罪嫌疑人身分,提供直接證據
  • 縮小偵查範圍,集中資源於特定對象
  • 協助建立犯罪嫌疑人與犯罪現場的關聯性
  • 補強其他間接證據,增強證據的整體證明力
2
列隊指認
安排五人以上與犯罪嫌疑人年齡相仿、體型相似的人列隊,由目擊證人進行辨識。此方法最為直接,但需注意避免暗示性。
3
照片指認
提供六張以上與犯罪嫌疑人外貌相似的人之照片,由目擊證人辨識。適用於無法立即安排列隊指認的情況。
4
現場指認
帶目擊證人回到犯罪現場或附近,尋找可能的犯罪嫌疑人。適用於犯罪剛發生不久的情況。
5
其他指認方法
  • 聲音指認:當目擊證人僅聽到犯罪嫌疑人聲音時使用
  • 影像指認:利用監視器畫面或錄影資料進行辨識
  • 素描指認:根據描述繪製嫌疑人肖像進行比對
若你是偵查員接獲線民通報:「轄內工業區某倉儲內,有人從泰國進口木材,卻夾帶大量海洛因。」經派員監控該倉儲,發現一可疑車輛(車主甲曾為毒品人口),多次進出該倉儲。請問警方應如何進行偵查作為並擴大偵破?
情資評估與初步偵查
評估線民可信度、查證倉儲所有權、調查甲的背景及查詢泰國進口木材的報關資料。
監控與跟監
對倉儲進行24小時監控,對甲及其接觸對象進行跟監,必要時申請通訊監察。
證據蒐集
蒐集監視器畫面、拍攝可疑人員活動照片、調查資金流向、必要時安排控制下交付。
擴大偵查
追查上游供應來源及下游銷售網絡,分析通聯紀錄找出共犯,與國際執法單位合作。
搜索與逮捕
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同步搜索倉儲及相關處所,逮捕涉案人員,扣押毒品及不法所得。
後續處理
訊問犯罪嫌疑人,送驗扣押物品,製作完整筆錄,依法移送檢察官偵辦。
近年來隨著國內各治安機關加強對毒品的查緝,造成毒品價格水漲船高,在暴利趨使之下,各種製造、販賣、運輸各式毒品及其先驅原料案件層出不窮,此類案件大多與跨國毒品走私集團有關。為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案件,執行「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偵查作為,以遏 阻此類跨國走私模式,並一舉消滅跨國走私毒品集團。
控制下交付是一種透過監控毒品流向,擴大偵破範圍的偵查技術,可同時打擊上下游毒品網絡。
1
情資蒐集與評估
接獲毒品走私情資後,評估其可信度及實施控制下交付的可行性與風險。確認毒品種類、數量及運輸方式,為後續行動做準備。
2
專案規劃與核准
成立專案小組,制定詳細計畫,依法向檢察官報告並取得核准。必要時通知目的地國家執法機關,建立國際合作平台。
3
4
執行前準備
確認毒品包裝及外觀,必要時取樣。安裝追蹤設備或標記,部署監控人員及設備,為全程監控做準備。
5
實施監控與跟監
全程監控毒品流向及交付過程,記錄參與交付的人員及行為,蒐集完整犯罪證據鏈,掌握犯罪網絡結構。
6
收網行動
選擇適當時機實施逮捕,同步搜索相關處所,一舉逮捕所有涉案人員,扣押毒品及相關證據。
7
後續處理
詢問犯罪嫌疑人,製作完整筆錄及報告,依法移送檢察官偵辦。國際案件進行情資交換及後續合作,提高定罪率。
海巡人員甲在海上登檢時,以船長乙為運輸毒品罪之現行犯逮捕之,並對乙進行詢問。試申述甲於詢問時,應遵守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偵查法規之規定為何?
告知權利義務
依刑訴法第95條,應告知罪名、得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權利。
辯護人在場權
依刑訴法第27條、第31條,乙得隨時選任辯護人,若請求辯護人在場,應給予適當時間通知。
3
詢問方式限制
依刑訴法第98條,不得以強暴、脅迫、利誘等不正方法詢問,應出於自由意志。
錄音錄影要求
依刑訴法第100-1條,詢問時應全程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錄影,確保過程合法。
通譯協助
依刑訴法第99條,若乙不通曉國語或有聽覺語言障礙,應由通譯傳譯。
筆錄製作
依刑訴法第41條、第100條,應詳實記錄過程,製作筆錄,並當場向乙宣讀確認。
時間限制
依刑訴法第93-1條,不得於夜間詢問,詢問時間不得過長,應適時休息。
解送時限
依刑訴法第92條,應於逮捕後24小時內,將乙解送檢察官或法院。
海巡人員在南方澳漁港查獲運毒案件之法律分析
海巡人員執行港區巡邏時,發現我國籍漁船有異常人員出入,查獲船長甲受雇於乙,運輸一級毒品海洛英磚100塊,乙另雇用不知情之丙駕駛貨車接運時被查獲。
逕行搜索之法制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逮捕現行犯時,無須搜索票,可逕行搜索其身體、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處所
  • 海岸巡防法第6條:海巡人員有正當理由認為有違法之虞時,得對海域內船舶實施檢查
  • 依法無須搜索票:本案發現漁船異常,依法可實施檢查,發現毒品屬現行犯情形
船長甲之罪責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
  • 法定刑: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雇主乙之罪責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
  • 刑法第28條:教唆犯
  • 法定刑: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併科罰金
司機丙之罪責
  • 不知情無罪:依案情描述,丙不知運毒,主觀上無故意,不構成犯罪
  • 調查要點:若確認不知情則不予移送;若有證據顯示知情,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移送
海巡人員攔截漁船走私毒品:逮捕條件與程序
發現毒品
船上發現毒品或疑似毒品物質、施用工具,或藏匿於船艙、貨物或特製夾層中
毒品相關證據
發現毒品交易紀錄、大量現金、製造包裝工具或先驅原料
可疑行為
船員表現異常緊張、試圖銷毀證物、提供虛假資訊,或船長無法解釋航行目的
船舶異常
船舶有特殊改裝、航行路線異常、關閉定位系統或在非正常航道航行
5
法律程序
發現上述情形時,可依法逮捕嫌犯,24小時內解送檢察官,並妥善保全證據進行後續偵查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規定,海巡人員在登檢漁船時,若發現上述構成要件,可認定為現行犯或準現行犯,應立即依法逮捕並押返隊部。執行時應確保嫌犯權利保障,包括告知其所犯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等權利,並全程錄音錄影,確保偵查程序合法。
請從偵查情資、犯罪現場、偵查作為及偵查組織等四個層面,分析目前跨境毒品走私犯罪偵查實務所面臨的問題?並提出具體的策進建議。
跨境毒品走私犯罪偵查面臨多層面挑戰,需要全面性的策略改進才能提升打擊效能:
偵查情資層面
問題:國際情資交換不及時、情資來源有限、分析能力不足、兩岸情資交流受阻
策進建議:建立即時情資交換平台、發展多元情資來源、引進大數據分析技術、建立跨境毒品情資資料庫
犯罪現場層面
問題:現場分散難掌握、海上環境惡劣影響取證、毒品藏匿手法隱密、鑑識設備不足
策進建議:增添先進檢測設備、強化海上執法能量、建立藏匿手法資料庫、發展機動鑑識技術
3
偵查作為層面
問題:跨境偵查法律依據不足、加密通訊造成監察困難、特殊偵查手段受限、資金追查困難
策進建議:完善跨境偵查法制、提升監察技術、擴大特殊偵查技術應用、強化金融情報分析
偵查組織層面
問題:執法機關權責分散、專業人才不足、跨境合作機制不完善、資源分配不均
策進建議:建立跨機關專案小組、培養國際偵查人才、建立常態性跨境執法合作、優化資源配置
臺灣四面環海,毒品或製毒原料絕大多數來自境外,常見的跨境(國)運輸毒品管道
空路毒品走私模式
  • 人體藏匿:體內吞食膠囊、體表貼附或假肢藏匿
  • 行李夾帶:行李箱夾層、物品掏空或混入食品
  • 貨物夾藏:貨櫃夾層、商品偽裝或文件夾帶
  • 快遞郵包:利用國際快遞、虛假身分收發
  • 特殊手法:外交郵袋、無人機運送
海路毒品走私模式
  • 漁船走私:公海接駁、魚艙藏匿、海上丟包
  • 貨輪走私:貨櫃夾層、混入大宗貨物、船舶隱密處
  • 遊艇走私:公海接駁、特製夾層、偽裝觀光
  • 海上丟包:防水包裹、GPS定位、接應撿拾
  • 偏遠海岸登陸:監控薄弱海岸、小型快艇運送
通訊監察為犯罪偵查手段之一,司法警察人員甲以偵辦毒品走私案件之必要,申請針對嫌疑人乙執行通訊監察,卻查獲乙違反懲治走私條例走私香菇等農產品入境,案經乙持甲事後所簽發之通訊監察通知書內容所載,向該管地方法院主張無罪。試問:(一)甲申請通訊監察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二)乙主張無罪之理由何在?
1
(一)甲申請通訊監察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 犯罪類型:毒品走私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所規範罪行,符合通訊監察法第5條第1項得實施通訊監察之犯罪類型
  • 必要性:若有事實足認乙涉毒品走私且情形重大,通訊內容與案件相關,且難以其他方法蒐證,則符合必要性
  • 程序合法性:若甲依法向檢察官聲請並取得通訊監察書,則程序合法
2
(二)乙主張無罪之理由
  • 通訊監察目的外使用:通保法第5條第6項規定,監察所得資料僅能用於監察案件之證據;本案原為偵辦毒品走私,卻用於走私農產品案件
  • 違反比例原則:走私農產品不屬通保法第5條第1項所列重大犯罪,若以毒品走私為名監察,實際用於偵辦走私農產品,違反比例原則
  • 證據排除法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法院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決定其證據能力
3
結論
乙主張無罪的核心理由在於:甲申請通訊監察的目的與實際偵辦的犯罪不符,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所取得的證據應予排除,因此其走私農產品的行為不能依據這些證據定罪。
誘捕偵查與陷害教唆之區別
針對特定類型犯罪,偵查人員會提供機會使已有犯罪動機之人實施犯罪行為,再蒐集證據予以逮捕,稱為「誘捕偵查」。但執行時若不能嚴守法定程序,則可能變成違法的「陷害教唆」行為。
犯意來源
誘捕偵查:犯罪嫌疑人原本就有犯罪動機和故意,偵查人員僅提供機會
陷害教唆:犯罪嫌疑人原本無犯意,是由偵查人員誘發或植入犯意
偵查人員角色
誘捕偵查:被動提供犯罪機會,觀察並蒐證
陷害教唆:主動慫恿、誘導或脅迫對方犯罪
合法性
誘捕偵查:合法的偵查手段,證據可採
陷害教唆:違法的偵查手段,證據應排除
偵查目的與對象
誘捕偵查:為發現並證明已存在的犯罪,針對有犯罪前科或情資顯示有犯罪傾向者
陷害教唆:為製造犯罪以便逮捕特定對象,可能針對無犯罪傾向的一般人
關鍵判斷
判斷是誘捕偵查還是陷害教唆的關鍵在於:犯意是否源自犯罪嫌疑人本身,以及偵查人員的行為是否超出合理範圍。
(一)海巡人員某甲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某甲自己是否亦能同時製作筆錄?(二)海巡人員某甲如從日間開始詢問犯罪嫌疑人,至夜間仍未製作筆錄完畢時,是否能繼續詢問製作筆錄?
問題一:同時詢問與製作筆錄的規定
海巡人員某甲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原則上不宜自己同時製作筆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1條及第42條規定,詢問與製作筆錄應分工執行,以確保客觀性及正確性。
例外情況
實務上若因人力不足必須同時詢問及製作筆錄,應全程錄音錄影、詳實記載、給予嫌疑人閱覽筆錄機會,並註明特殊情況。
問題二:夜間詢問的限制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3條規定,海巡人員不得於夜間(日出前,日沒後)詢問犯罪嫌疑人。若從日間開始詢問至夜間未完成,原則上應中止詢問。
夜間詢問的例外
符合以下情況可繼續夜間詢問:
  • 犯罪嫌疑人明示同意
  • 檢察官或法官許可
  • 有急迫情形
應注意事項
若符合例外情況進行夜間詢問,應在筆錄中詳細記載理由及依據,全程錄音錄影,並注意犯罪嫌疑人的身心狀況,確保其權益不受侵害。
處理重大案件,現場勘察人員對於可疑跡證得實施必要之採證,請說明刑案現場勘察之步驟。
現場保全與準備
接獲通報後設立警戒線,控制進出人員,建立單一進出通道,記錄到場人員資料,穿戴防護裝備避免污染現場。
初步觀察與記錄
整體觀察現場環境,確認案件性質,記錄現場初始狀態,拍攝全景照片,製作現場草圖。
3
系統性搜索
選擇適當搜索方法依序搜索現場,注意進出路線與犯罪行為區域,使用特殊光源搜尋隱藏跡證。
4
跡證採集與保存
對跡證進行編號標示及拍攝,依不同跡證類型採用適當採集方法,正確包裝及標示各項跡證。
詳細記錄與測量
測量跡證位置及相互關係,記錄特徵與狀態,繪製詳細現場圖,製作跡證清單及採集記錄。
現場重建與分析
根據跡證分布重建犯罪過程,分析犯罪者進出路線與手法,判斷犯罪時間,提出初步偵查建議。
結案處理與報告
確認跡證完整採集,整理現場,解除現場管制,送交跡證至實驗室,撰寫詳細勘察報告。
數位科技及網路犯罪呈現出高隱匿性與廣散布性等不易查察之特性,因此犯罪現場數位證物之蒐證操作相當重要。
數位證物包含揮發性記憶體(電源關閉後資料消失,如RAM)與非揮發性記憶體(電源關閉後資料保留,如硬碟)的資料,處理時須遵循特定原則。
揮發性記憶體資料
  • 隨機存取記憶體(RAM)中的執行程式
  • 系統暫存區(Cache)中的資料
  • 網路連線狀態及連線資訊
  • 正在執行的程序資訊
非揮發性記憶體資料
  • 硬碟(HDD)中的檔案
  • 固態硬碟(SSD)中的資料
  • 快閃記憶體(如USB隨身碟)
  • 手機內部儲存空間的資料
處理原則
  • 優先順序:先採集揮發性資料,再採集非揮發性資料
  • 最小干擾:減少對原始資料的改變
  • 完整性:確保採集的數位證據完整
  • 文件化:詳細記錄所有採證過程
現場注意事項
  • 開機狀態:不立即關機,先採集揮發性資料
  • 關機狀態:不貿然開機,避免自動更新
  • 拔除網路連線,防止遠端刪除
  • 使用寫入保護設備進行資料複製
移動裝置處理
  • 保持電源狀態,避免自動鎖定
  • 啟用飛航模式,切斷網路連線
  • 使用專業工具採集手機資料
  • 注意SIM卡及記憶卡的處理
證物保管
  • 建立完整的證物監管鏈
  • 使用防靜電袋包裝電子設備
  • 避免強磁場、高溫、潮濕環境
  • 詳細標示每項證物的資訊
試問警察機關應該如何在刑案現場處理、被害人傷亡處置及後續關懷協助等三方面,加強執行暴力犯罪被害人和家屬的保護及關懷協助?
刑案現場處理
透過設立隔離區保護被害人隱私,指派專人陪伴提供情緒支持,採取溫和尊重態度詢問避免二次傷害,謹慎保全證據,提供程序說明減少不安,評估即時需求,並妥善管理媒體避免不當報導。
被害人傷亡處置
確保及時醫療救護,陪同就醫並協助醫療證據採集,提供初步心理支持,評估安全風險必要時安排安全住所,由受訓人員適當通知死亡消息,尊重文化習俗協助處理遺體事宜,並連結相關資源。
後續關懷協助
指派專人負責個案管理持續追蹤需求,轉介專業心理諮商協助處理創傷,提供法律協助及訴訟支持,協助申請經濟援助,制定安全計畫預防再次被害,連結社會福利資源,定期追蹤恢復情況,並主動告知案件進度。
「公開來源情資(Open Source Intelligence)」的定義與應用
公開來源情資是現今科技犯罪偵查不可或缺的查察工具,可提供與犯罪相關之人、事、地等多面向情資訊息,甚或成為法院審判的重要證據。
公開來源情資定義
公開來源情資(OSINT)是指從公開可得的資訊來源中蒐集、處理、分析並產出的情報。這些資訊對一般大眾開放,無需特殊權限或非法手段即可取得,包括網際網路、大眾媒體、公共記錄等。
例子一:社群媒體分析
犯罪嫌疑人在Facebook、Instagram等社群媒體上發布的貼文、照片、影片、打卡位置等資訊,可能揭露其行蹤、社交圈、生活習慣,甚至犯罪證據。
3
例子二:公開資料庫查詢
政府機關、企業維護的公開資料庫,如公司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法院判決書等,可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背景資料、資產狀況、過往犯罪紀錄等重要情資。
「人」(身分)的查察方式
  • 社群媒體分析:檢視個人資料、好友名單、發布的照片影片
  • 公開資料庫查詢:戶政資料、公司登記、法院判決書
  • 搜尋引擎技術:進階搜尋語法、反向圖片搜尋
  • 網站註冊資訊:域名註冊資料、管理員聯絡資訊
「位置」的查察方式
  • 社群媒體地理標記:打卡位置、地理標記照片、活動參與地點
  • IP位址追蹤:分析公開可得的IP位址資訊
  • 網路地圖服務:Google Maps、街景服務確認地點
  • 公開監視器畫面:交通監視器、網路攝影機畫面
  • 不動產資料:不動產登記資料、房屋租賃廣告
重大刑案發生除立即偵破外,均應訂定偵查計畫,以為偵查之準據;若轄內發生一男子被人發現身上有多處刀傷倒臥其住家門口,大量流血而死亡,未立即偵破,你若要訂定偵查計畫,其內容應為何?
針對此類刀傷命案,應制定縝密偵查計畫,依以下時序進行調查:
案件概述與初步評估
包含案件基本資料、發現經過、初步死因研判、現場狀況描述及初步偵查方向評估。
偵查小組編組與分工
成立專案小組,分工:現場勘察組、訪查組、監視器調閱組、通聯分析組、解剖相驗組等。
3
現場勘察與證物蒐集
勘察住家內外環境,採集血跡、指紋、足跡、DNA等跡證,分析血跡噴濺型態。
屍體檢驗與法醫鑑定
安排法醫解剖,確定死亡原因、時間、刀傷特徵、致命傷位置。
訪談與調查
訪談家屬、鄰居、同事,了解被害人生前狀況、人際關係、可能的仇家。
監視器影像分析
調閱現場周邊監視器,擴大至附近街道,建立可疑人物活動軌跡。
通聯記錄分析
調閱被害人通聯記錄,分析案發地點基地台通聯紀錄,比對可疑對象活動。
被害人背景調查
調查被害人職業、經濟狀況、社交圈、感情狀況,分析近期異常行為。
可疑對象追查
列出嫌疑人名單,調查不在場證明,比對與現場跡證關聯,追查案發前後行蹤。
10
資源調度與進度管控
申請專案經費與人力,定期召開會議檢討進度,適時調整偵查策略。
犯罪偵查過程有所謂五階段理論(5-stage theory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一件成功的犯罪偵查依序會經過五個階段,此理論核心在於發揮犯罪偵查的功能及其限制。
犯罪發生階段
確認犯罪事實與性質,建立案件基礎
功能:真相發現、犯罪預防
限制:初始資訊可能不完整或混亂
調查蒐證階段
蒐集證據,建立犯罪事實與嫌犯關聯
功能:建立證據鏈、釐清犯罪手法
限制:證據可能不完整、取得程序須合法
3
傳喚緝捕犯嫌階段
依法定程序逮捕嫌犯,確保人犯到案
功能:防止再犯、維護社會秩序
限制:強制處分需司法審查、人權保障考量
移送法辦階段
完成偵查報告,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
功能:將證據整合成法律論述
限制:受時間與資源壓力、專業能力差異
5
起訴定罪階段
協助檢察官起訴,提供法庭證據支持
功能:實現正義、維護法治
限制:證據必須符合法庭標準、舉證責任高
犯罪偵查整體功能包括真相發現、犯罪預防、正義實現、人權保障與社會秩序維護。而主要限制則有法律程序、資源時間、證據取得及人為因素等面向。
案情研判為犯罪偵查工作之核心
案情研判正確可以減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費,縮短偵辦時程進而圓滿達成任務。以下為案情研判的核心問題:
何事(What)
  • 發生什麼類型的犯罪?犯罪行為的具體內容為何?
  • 犯罪手法有何特徵?是否為連續犯罪?
  • 犯罪結果及影響為何?
何人(Who)
  • 誰是被害人?可能的犯罪嫌疑人是誰?
  • 犯罪者與被害人關係為何?
  • 有無共犯、幫助犯或目擊證人?
何時(When)
  • 犯罪發生的確切時間?犯罪前的準備時間?
  • 犯罪持續的時間長短?犯罪後逃離的時間?
  • 時間點選擇有何特殊意義?
何地(Where)
  • 犯罪發生的確切地點?進入與離開的路線?
  • 現場環境特徵與地點選擇意義為何?
  • 犯罪地點與犯嫌有何關聯?
如何(How)
  • 犯罪的實施方式與使用工具為何?
  • 如何接近被害人或目標?如何逃離現場?
  • 如何處理犯罪所得或證據?
為何(Why)
  • 犯罪動機與選擇特定被害人的原因?
  • 為何選擇特定時間地點?背後心理因素?
  • 是計畫性犯罪還是衝動犯罪?
7
證據與模式(Evidence & Pattern)
  • 現有哪些物證、人證?證據的可靠性與關聯性?
  • 與過往案件有何相似之處?犯罪者行為模式為何?
  • 有無獨特的犯罪簽名?犯罪手法是否有演變?
深入分析
  • 關係網絡:分析嫌疑人與被害人的關係、社交網絡
  • 犯罪機會:評估環境因素、防衛漏洞與風險
  • 犯罪能力:分析所需專業知識、技能與資源
  • 假設檢驗:建立犯罪情境假設,透過證據驗證
案件連結分析(Case Linkage Analysis)查核程序步驟
對於同一人所犯之連續犯罪的偵查,妥善運用案件連結分析比對歸納「行為相似性」往往可得積極效用。以下為正確查核程序步驟,其中第四及第六步驟的邏輯理由說明如下。
1
確認指標案件
Identify index offence
2
行為模式特性指標建立
Construct list of behaviors for index offence
3
找尋相似案件
Search for similar cases
4
核對所有相似案件之行為模式
Collate the behaviors for all similar offences
此步驟是比較行為相似性的必要前置工作。在找到相似案件後,必須系統化整理所有案件的行為模式,建立可比較的資料結構,確保分析的完整性和方法學的一致性。
5
比較行為模式相似性與差異性
Compar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6
評估同一人犯案可能性
Weight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此步驟對行為特徵進行權重評估,區分關鍵特徵和次要特徵,將定性分析轉化為定量評估,為偵查人員提供科學依據,並排除偶然相似性,是整個分析過程的自然結論。
警察於偵查犯罪,經常會採取秘密且持續的動態跟蹤觀察,其實施自應守秘密,並注意本身安全,如遇到不利情況時,應如何因應?又如發現跟蹤對象脫蹤時,應如何辦理?
1
遇到不利情況的因應方式
  • 被跟監對象察覺:立即轉換跟監人員,暫時中斷跟監,改變外觀或交通工具後再繼續。
  • 被跟監對象反跟監或測試:保持冷靜,不露出緊張行為,視情況暫時脫離,由其他組員接手。
  • 被跟監對象進入危險場所:評估風險,不冒險進入高危險區域,通知支援人員。
  • 被跟監對象與他人接觸:記錄接觸對象特徵及互動情形,視情況決定是否分組跟監。
  • 遭遇突發狀況:以人身安全為優先,若跟監行動暴露,立即通報指揮官。
2
發現跟蹤對象脫蹤時的處理方式
  • 立即通報與協調:通報指揮中心及其他跟監組員,提供對象最後出現的資訊。
  • 區域封鎖與搜尋:在對象最後出現地點周圍設立監視點,分組搜尋周邊區域。
  • 技術手段輔助:調閱監視器畫面,必要時啟動技術性監控手段。
  • 預判與布建:分析對象可能前往的地點,在可能路線上設置監視點。
  • 檢討與報告:分析脫蹤原因,記錄異常行為,提出改進建議。
  • 後續行動:重新評估跟監策略,加強情報蒐集,掌握對象動向。
經營環球航線的義大利籍郵輪,航程中有一美國籍旅客在公海上向船長表示發生竊盜案,其珠寶戒指被英國籍船員偷竊,船長先將嫌犯逮捕並利用無線電向我國航政主管機關轉海巡單位報案,並由海巡艦艇引導該郵輪進入基隆港泊靠碼頭,試問:(一)本案發生在公海外國籍船上,被害人及加害人亦均屬外國人,依據1982年國際海洋法公約,我國相關主管機關在何種條件下方可取得刑事管轄權?請詳述之。(二)繫屬檢察機關擇定由海巡機關協助調查本案,試問海巡機關針對管轄權及後續偵查移送應如何處置?
依據1982年國際海洋法公約,涉及公海上外國籍船舶刑事管轄權問題,我國相關主管機關取得管轄權及海巡機關後續處理要點:
1
(一)我國取得刑事管轄權條件
  • 船旗國管轄原則:公海上船舶專屬船旗國管轄,本案為義大利籍郵輪
  • 港口國管轄權:外國船舶進入港口時,港口國可在特定條件下行使管轄權
  • 請求協助條件:本案船長已向我國請求協助並進入我國港口,符合行使管轄權條件
  • 國際禮讓原則:行使管轄權時應通知船旗國及相關國家的外交或領事機構
2
(二)海巡機關處置方式
  • 確認管轄權:確認船長請求協助文件,通知外交部聯繫相關國家領事機構
  • 初步調查:詢問船長、被害人,蒐集證據,確認嫌犯身分
  • 嫌犯處理:告知權利,提供翻譯,製作筆錄,依法處理人身自由問題
  • 證據保全:依法扣押涉案物品,製作扣押筆錄,確保證物完整性
  • 案件移送:移送基隆地檢署,製作完整調查報告,一併移送相關卷證
  • 國際協調:配合外交部門與相關國家聯繫,提供必要案件資訊
「偵查科技法」草案評析
重點內容見解
  • 立法目的與必要性:因應科技發展,提供執法機關合法使用科技偵查工具的法源依據,回應司法院釋字第631號、第689號等解釋
  • 法益衡平機制:設計「令狀原則」並依侵害程度不同分級管理,但應更明確界定各級科技偵查的具體範圍
  • 事後監督機制:規定科技偵查結束後應通知受偵查對象,並設立定期報告及統計公布制度
2
偵查方式見解
  • GPS定位追蹤:應嚴格限制使用條件,如限於重大犯罪、明確規定追蹤期限
  • 數位證據搜索扣押:應規範關鍵字搜尋等技術方法,建立數位證據完整性保全機制
  • 通訊監察與線上搜索:線上搜索侵害性極強,應設立更高門檻,如限於恐怖活動等
  • 科技設備監視:應區分公共場所與私人空間的監視標準,規範資料保存期限
疑義與建議
  • 科技定義問題:過於開放的定義可能導致執法機關擴大解釋,應建立定期審查機制
  • 令狀審查專業性:建立科技偵查專業諮詢機制,協助法官了解科技工具功能
  • 國際合作問題:加強國際司法互助,建立跨境數位證據取得的合作機制
  • 證據能力認定:建立科技證據鑑定標準及程序,確保證據鏈的完整性
  • 隱私權保障:採取「最小侵害原則」,限制資料蒐集範圍
社群網路是當前資訊蒐集的主要管道,調查人員可以透過公開來源情資之技術,進行社群網路調查,藉以蒐集並掌握犯罪相關的情資。
1
社群網路情資的蒐集層面
  • 個人基本資料:姓名、居住地、教育背景、工作經歷
  • 社交關係網絡:好友名單、互動對象、群組成員
  • 行為模式與活動軌跡:發文時間、常去地點、興趣愛好
  • 犯罪相關資訊:炫耀犯罪行為、展示贓物、透露犯罪計畫
2
社群網路情資蒐集技術
  • 關鍵字搜尋技術:使用精確關鍵字、布林運算符等進階搜尋
  • 跨平台追蹤:利用相同用戶名追蹤跨平台帳號
  • 社交網絡分析:建立關係圖譜,分析核心人物和群體結構
  • 影像與地理位置分析:反向圖片搜尋、臉部辨識、地理標記
3
社群網路情資蒐集要領
  • 目標明確化:界定調查目標和所需情資類型
  • 多平台交叉比對:調查多個平台,驗證資訊真實性
  • 由淺入深:先蒐集公開資訊,再深入分析隱藏資訊
  • 關注關聯人物與異常模式:調查親友互動及不尋常行為
4
社群網路情資蒐集注意事項
  • 合法性考量:確保情資蒐集符合法律,不侵犯隱私權
  • 身分保護:使用專用設備和帳號,避免暴露調查身分
  • 資訊真實性驗證:交叉驗證確認社群資訊真實性
  • 避免互動痕跡與確認偏誤:不留下調查痕跡,保持客觀
請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相關規定,說明犯罪嫌疑人受拘提或逮捕程序保障事項為何?執行拘提或逮捕之要領為何?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意事項為何?
犯罪嫌疑人受拘提或逮捕程序保障事項
  • 告知權利義務:告知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緘默權、選任辯護人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權利
  • 通知親友權:允許通知家屬或親友,無法通知時由檢警機關代為通知
  • 辯護人在場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辯護人得於偵查中陪同在場
  • 時間限制:拘提或逮捕後24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
  • 其他保障:夜間執行限制、救濟權利、醫療權利、翻譯協助等
2
執行拘提或逮捕之要領
  • 身分確認與出示證件:核對犯罪嫌疑人身分,出示拘票或證件
  • 說明理由:告知拘提或逮捕的法律依據及事由
  • 安全措施:調派適當警力、安全搜身、必要時使用戒具
  • 程序保障:錄音錄影、即時解送至偵查機關
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意事項
  • 比例原則:強制力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保護隱私:避免不當暴露犯罪嫌疑人身分
  • 安全管控:注意人身安全、防止脫逃、自殺及串供
  • 特殊對象考量:對老弱婦孺等特殊對象給予適當照顧
  • 後續處理:證物保全、詳實記錄、媒體處理、通報聯繫及文書製作
去氧核醣核酸(DNA)鑑定是確認身分的重要偵查科技,刑案現場常可採得人類DNA物證
DNA鑑定在犯罪偵查中提供客觀科學證據,可確認嫌犯身分、重建犯罪過程、連結系列案件,並通過DNA資料庫比對找出未知嫌犯。
血液
含有豐富核DNA的常見生物跡證
  • 性侵案件:採集被害人體表血跡,確認暴力性侵事實
  • 殺人案件:採集兇器血跡,確認嫌犯與被害人接觸
  • 強盜案件:採集反抗造成的嫌犯血跡,確認身分
  • 竊盜案件:採集破窗受傷的血跡,證明非法進入
精液
性犯罪案件中具高價值的DNA證據
  • 性侵案件:採集被害人體內及衣物精液,比對嫌犯DNA
  • 殺人案件:含性暴力的殺人案中,採集混合體液
唾液
非侵入性取得DNA的重要來源
  • 各類案件:採集飲食容器、菸蒂、咬痕等處唾液
  • 竊盜案件:採集現場遺留的飲料瓶、食物殘渣
毛髮
帶毛囊的毛髮含有核DNA
  • 性侵案件:採集現場遺留的毛髮,確認嫌犯身分
  • 殺人案件:採集受害者手中握有的毛髮
5
皮膚細胞
通過接觸DNA分析技術提取
  • 強盜案件:採集作案工具上的皮膚細胞
  • 竊盜案件:採集入侵點及被翻動物品的接觸DNA
監視影像是現代犯罪偵查的利器
法源依據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0條、地方政府自治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及個資法等,公共場所可合法設置監視器進行犯罪偵防。
時間軸分析法
依案發時間,前後追蹤可疑人物或車輛活動軌跡,建立事件發生時間順序,重建犯罪過程。
空間路徑分析法
串連多處監視器畫面,追蹤嫌犯移動路線,預測可能的逃逸方向,確認使用的交通工具。
4
特徵識別法
分析嫌犯的身高、體型、步態等身體特徵,辨識衣著、配件、攜帶物品,注意特殊標記如紋身、疤痕。
行為模式分析法
觀察嫌犯的行為習慣、動作特點,分析犯罪手法、作案習慣,辨識可能的專業背景。
技術增強法
使用影像增強技術提高清晰度,調整畫面參數,放大特定區域捕捉細節,運用人臉辨識比對身分。
犯罪偵查功能:嫌犯識別與證據保全
監視影像可記錄嫌犯特徵,是直接視覺證據;也能客觀記錄犯罪過程,保存易逝證據,提供法庭審判證據。
犯罪偵查功能:案情重建與行蹤追蹤
通過串連多處影像,可重建犯罪完整過程;並可追蹤嫌犯移動路線、交通工具和停留地點。
犯罪偵查功能:證詞驗證與案件關聯
可驗證證人或嫌犯證詞真實性,確認或反駁不在場證明;比對不同案件影像連結系列案件。
犯罪偵查功能:預防偵測與情資蒐集
監視系統具嚇阻犯罪效果,可及時發現可疑行為;也能提供犯罪模式、高風險區域等情資,協助資源分配。
確認被害人身分是命案偵查的關鍵性重點,請詳細說明命案現場無名屍體的系統化身分辨識方法。
現場初步檢視與記錄
詳細拍攝屍體外觀、記錄發現環境,檢查衣物標籤及隨身物品,搜尋可能的身分證件。
2
人體特徵與指紋分析
記錄性別、年齡、身高、特殊標記(疤痕、紋身);採集十指指紋與指紋資料庫比對。
3
DNA樣本採集與分析
採集血液、組織樣本進行DNA分析,與資料庫比對或進行親緣DNA比對確認家族關係。
牙科與醫療記錄比對
記錄牙齒狀況、拍攝X光片;檢查手術疤痕、植入物;與醫療機構記錄比對。
面部重建與模擬
對面部損傷屍體進行面部重建,使用黏土塑形或3D建模技術重建面貌。
6
失蹤人口比對與公開協尋
比對近期失蹤人口資料;必要時發布特徵描述或重建圖像尋求公眾協助。
家屬辨認確認
安排可能的家屬進行辨認,提供心理支持,結合DNA親緣鑑定確認家屬關係。
中國大陸漁船越界至東沙海域採捕有生及無生資源,影響我國海域生態保育及專屬漁捕權利,也違反我國現行漁業、環境及資源相關法制。試依據相關法規說明大陸漁民利用漁船在東沙國家公園之領海內使用炸藥採捕水產動植物之行為,犯罪構成要件之偵查重點為何?
管轄權與法律適用
  • 確認案發地點位於東沙國家公園領海內,屬我國主權管轄範圍
  • 釐清適用《漁業法》、《國家公園法》等相關法規
  • 查證漁船國籍、船籍港,確認為中國大陸籍漁船
非法採捕行為證據
  • 蒐集漁獲物、漁具等證據,證明其有採捕行為
  • 查扣炸藥、引信等爆炸物,並記錄使用情形
  • 鑑定採捕的水產動植物種類,特別是保育類物種
炸藥使用情節
  • 追查炸藥來源及取得管道
  • 鑑定炸藥成分、威力及危險性
  • 記錄水下爆炸痕跡、評估對珊瑚礁的破壞程度
4
人員責任調查
  • 調查船長下令或允許使用炸藥的證據
  • 辨識實際投放炸藥的人員及其他參與者角色
  • 確認相關人員對於違法性的認知程度
5
法律適用與罪責認定
  • 《漁業法》第60條:使用炸藥採捕水產動植物
  • 《野生動物保育法》:若捕獲保育類野生動物
  • 《國家公園法》:在國家公園內捕獵動物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未經許可入境
海巡司法警察人員根據情資通報巡防艇,於基線外 10 浬處登檢我國漁船,查獲臺灣籍船長甲涉嫌載運十二名越南及二名大陸人民企圖入境,試問:(一)甲應以何罪嫌偵辦?(二)越南及大陸偷渡人民應以何罪嫌偵辦?
1
甲涉嫌罪名一:非法協助入出國罪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3條:營利以提供非法入出國或以其他方法協助他人為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適用理由:船長甲載運越南人民企圖非法入境我國,屬營利性質的人口偷渡行為。
2
甲涉嫌罪名二:協助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罪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4條第1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適用理由:協助大陸人民非法入境,屬協助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未經許可之活動。
3
甲涉嫌罪名三:影響國家安全罪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從事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
適用理由:協助大陸人民非法入境,影響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
4
越南偷渡人民罪嫌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未經許可入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處理方式:依上述條文偵辦,並依第36條規定辦理強制驅逐出國。
5
大陸偷渡人民罪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1條第1項: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處理方式:依上述條文偵辦,並依第18條規定辦理強制出境。
6
特殊情況考量
若調查發現為人口販運案件:
  • 船長甲可能另涉《人口販運防制法》相關罪責
  • 若偷渡人民為被害人,則應提供保護措施,不適用上述偷渡罪嫌
請詳細說明如何從命案現場尚未腐敗之屍體特性研判死亡時間。
屍體溫度變化
死後體溫逐漸降至環境溫度,每小時下降約0.5-1.5°C。測量直腸溫度最準確,需考慮環境因素影響。
屍僵現象
死後2-4小時始於小肌肉,6-12小時遍及全身,維持12-36小時,36-48小時消失。環境溫度影響發展速度。
屍斑現象
死後30分鐘至2小時出現,8-12小時達最明顯。12小時前按壓可消退(可移動性),12-24小時後固定不消退。
眼球變化
角膜2-3小時輕微混濁,24小時完全混濁。眼球6-8小時變軟,24小時塌陷。玻璃體液鉀離子濃度每小時增加約0.14-0.2mmol/L。
消化道內容物
進食後2-4小時胃內仍有食物,4-6小時後多進入小腸。食物通過小腸約4-6小時,到達大腸約12小時。
生化指標分析
死後血液中非蛋白氮等濃度升高,脑脊液中葡萄糖濃度下降,肌肉中ATP迅速減少,各種酶活性發生變化。
昆蟲學證據
死後蒼蠅迅速在屍體自然開口處產卵,卵8-12小時孵化為蛆蟲。根據蛆蟲發育階段可推算死亡時間。
準確判斷死亡時間需綜合考慮:多指標結合交叉驗證、環境因素影響評估、個體差異考量、現場其他證據結合,並應用專業公式(如Henssge氏公式)計算,提供合理的死亡時間範圍估計。
錄影監視影像是現代犯罪偵查之利器,請詳細說明偵查人員觀察分析監視影像之各種方法,並列舉監視影像之犯罪偵查功能。
監視影像分析是破案的關鍵技術,透過系統性方法能提取最大價值的情報與證據。
時間序列分析法
建立案件發生前後的時間軸,追蹤嫌犯活動,確認關鍵事件發生時間,分析行為變化,識別可疑時間點。
路徑追蹤分析法
串連多個監視器畫面,重建嫌犯移動路線,繪製活動地圖,分析選擇特定路線原因,預測逃逸路線。
行為模式分析法
觀察嫌犯的肢體語言、步態、習慣動作,分析與他人互動方式,識別顯示犯罪意圖的行為。
外觀特徵分析法
記錄嫌犯身高、體型、衣著等特徵,識別特殊標記如紋身、疤痕,注意偽裝手段。
比對分析法
與嫌犯照片、其他案件監視影像比對,使用人臉辨識技術,與證人描述進行比對確認。
影像增強分析法
調整亮度、對比度,放大特定區域,使用去模糊和影像穩定技術提高清晰度。
監視影像的犯罪偵查功能
監視影像在犯罪偵查中具有多重關鍵功能:確認犯罪事實、識別嫌犯身分、重建行動軌跡、確認共犯關係、分析犯罪手法、驗證證詞真實性、重建案情、預防犯罪、蒐集情資及提供法庭證據。
請分別從法令規定及實務運作說明檢警關係,探討現存的問題並謀求改進之道。
1
法令規定下的檢警關係
  • 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刑訴法第228條規定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應即開始偵查
  • 指揮監督關係:刑訴法第231條規定檢察官可在轄區內指揮警察偵查犯罪
  • 警察具獨立調查權:警察可主動調查犯罪並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
  • 移送義務:警察知有犯罪嫌疑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情形報告檢察官
實務運作中的檢警關係
  • 分工合作:警察負責第一線偵查與證據蒐集,檢察官負責法律指導
  • 移送機制:警察完成偵查後製作移送書,檢察官決定後續處理
  • 專案合作:重大案件由檢警共組專案小組,定期召開會議討論
  • 通訊聯繫:建立檢警聯繫窗口,保持即時聯繫
現存問題
  • 指揮關係不明確:檢察官指揮方式多元,缺乏統一標準
  • 資源分配不均:檢察人力有限,警察案件量大
  • 專業分工模糊:職責界限不清,專業領域有所重疊
  • 溝通機制不足:缺乏有效的即時溝通平台
  • 績效標準不一:檢警績效評估標準不同,工作重點不一致
改進之道
  • 明確指揮機制:制定具體指揮準則,建立分級指揮制度
  • 強化專業分工:發揮各自專業優勢,建立互補機制
  • 建立溝通平台:建立即時通訊平台,加強資訊共享
  • 統一績效標準:建立共同評估指標,重視偵查品質
  • 加強訓練交流:檢警互相參與對方專業訓練,增進理解
  • 整合偵查資源:避免重複投入,建立資料庫共享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及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刑案發生與破獲之報告時機為何?刑案匿報、虛報、遲報之認定基準為何?
警察機關處理刑案報告需依時限與程序進行,違反規定將構成匿報、虛報或遲報。
1
重大刑案報告時機
  • 發生後30分鐘內電話通報至警政署
  • 2小時內填報刑案初報表
  • 破獲後30分鐘內通報,2小時內填報破獲報告
2
普通刑案報告時機
  • 發生後4小時內填報刑案初報表
  • 破獲後4小時內填報破獲報告表
  • 特殊情形得延長至8小時內報告
3
刑案匿報之認定
  • 明知有刑案發生,而故意不為報告
  • 將應以刑案處理之案件,改以其他案由處理
  • 以案件不明確等理由拒絕受理
4
刑案虛報之認定
  • 明知無刑案發生,而故意為不實之報告
  • 將非刑案案件報告為刑案
  • 虛報破獲案件或虛構犯罪嫌疑人
5
刑案遲報之認定
  • 未依規定時限報告刑案發生或破獲
  • 重大刑案超過30分鐘未通報或2小時未填報
  • 普通刑案超過4小時未填報相關表件
6
例外與責任認定
  • 通訊設備故障或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
  • 匿報、虛報、遲報經查證屬實,依情節議處
  • 情節重大者,得依刑法第213條移送法辦
司法警察(官)對於犯罪嫌疑人之約談應如何依法執行?
1
約談前準備
  • 確認約談對象身分及相關背景資料
  • 蒐集與案件相關之基本資料及證據
  • 擬定約談計畫及問題提綱
  • 準備約談通知書及相關文書
通知方式
  • 依刑事訴訟法第71-1條及第231-1條規定,以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
  • 通知書應載明案由、應到之日、時、處所及不到場之法律效果
  • 通知方式可採親自送達、郵寄或電話通知後補送通知書
身分確認與權利告知
  • 犯罪嫌疑人到場後,應先確認其身分
  • 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 告知得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 權利告知應明確清楚,確保犯罪嫌疑人理解
詢問方式與技巧
  • 不得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詢問
  • 應尊重犯罪嫌疑人人格尊嚴,不得辱罵或諷刺
  • 詢問應以開放性問題為主,避免誘導性問題
5
辯護人在場權保障
  • 犯罪嫌疑人得隨時選任辯護人
  • 犯罪嫌疑人請求通知辯護人到場時,應即通知
  • 辯護人到場後,應給予適當時間與犯罪嫌疑人溝通
錄音錄影要求
  • 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錄影
  • 錄音錄影應包含權利告知及整個詢問過程
  • 犯罪嫌疑人或辯護人請求時,應交付錄音錄影資料
筆錄製作
  • 詢問應製作筆錄,記載詢問之人、時間及處所
  • 筆錄應詳實記載詢問過程及犯罪嫌疑人陳述
  • 筆錄製作完成後,應向犯罪嫌疑人宣讀或交其閱覽
8
時間限制
  • 約談詢問不得於夜間行之,除受詢問人明示同意或有急迫情形
  • 詢問時間不得過長,約談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2小時
  • 犯罪嫌疑人請求休息時,應予准許
特殊情形處理
  • 犯罪嫌疑人為未成年人時,應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
  • 犯罪嫌疑人為身心障礙者,應提供必要協助
  • 犯罪嫌疑人不通曉國語者,應由通譯傳譯
處於地面或物面之屍體通常是被路過之人在不知有刑案現場存在之狀況下發現的,若受理此類案件,則一般處理的步驟為何?
接獲報案與初步反應
  • 記錄報案資料,指示報案人不觸碰現場
  • 通報相關單位,派遣人員前往確認
2
現場初步處置與保全
  • 確認死亡事實,設立警戒線保全跡證
  • 控制現場進出,詢問目擊者並記錄
3
專業人員到場與任務分配
  • 分配現場管制、訪查、監視器調閱等任務
  • 通知檢察官及法醫到場相驗
現場記錄與初步觀察
  • 繪製現場圖,拍攝照片記錄屍體狀態
  • 觀察記錄屍體特徵及現場環境
5
跡證搜尋與採集
  • 系統搜索現場,採集生物及非生物跡證
  • 檢查屍體衣物及隨身物品,編號記錄
屍體檢驗與處理
  • 法醫初步判斷死因及時間,採集識別資料
  • 依指示將屍體送往殯儀館或解剖
7
身分確認與家屬通知
  • 透過證件或生物特徵確認身分
  • 通知家屬,了解死者生前狀況
8
後續調查與案情研判
  • 整理跡證及調查資料,分析死者行蹤
  • 等待鑑驗報告,研判死亡原因
案件移送與結案處理
  • 製作完整報告,整理證物清單
  • 依案件性質移送或結案,建立資料庫
試說明測謊儀的使用原理。目前已研發出的眼動儀,對於測謊儀有何輔助功能?
測謊儀與眼動儀是現代刑事偵查中重要的科學輔助工具,兩者結合可提高測謊準確性。
測謊基本原理
  • 基於「說謊時產生心理壓力,引發不自主生理反應」的原理
  • 說謊時交感神經被激活,產生「戰或逃」反應
  • 這些生理反應通常不受意識控制,難以偽裝
測量的生理指標
  • 呼吸活動:測量胸腹部呼吸頻率、深度及規律性變化
  • 心血管活動:測量血壓變化、心跳速率及規律性
  • 皮膚電反應:測量皮膚電導度變化(汗腺活動)
3
測謊程序
  • 前測會談:了解案情、建立基準反應
  • 問題設計:設計控制問題、無關問題及關鍵問題
  • 測試實施:提問並記錄生理反應
  • 結果判讀:比較不同問題下的反應差異
眼動儀基本原理
  • 追蹤記錄眼球運動的方向、速度、停留時間等參數
  • 眼球運動與認知過程密切相關
  • 能捕捉微小且快速的眼球活動,包括注視和掃視
5
眼動儀的輔助功能
  • 瞳孔擴張測量:說謊時認知負荷增加,瞳孔會擴張
  • 注視模式分析:說謊者與誠實者面對關鍵訊息的注視模式不同
  • 視覺迴避行為:說謊者可能會迴避與謊言相關的視覺刺激
特殊應用場景
  • 照片辨識測試:觀察對案件相關照片的眼動反應
  • 文字閱讀測試:分析閱讀案件描述時的眼動模式
  • 虛擬現實情境:在模擬犯罪現場中觀察眼動反應
整合優勢
  • 結合生理反應與認知反應,提供全面評估
  • 眼動難以被有意識控制,可對抗反測謊技術
  • 多維度數據整合,減少單一指標的誤判可能
近幾年國內發生不少隨機殺人案件,請問這些案件及犯罪者有何共同特徵?警察機關在案件發生後,應採取哪些偵查及處置作為?
隨機殺人案件從犯案前徵兆到長期預防,需要全面處理流程:
犯罪者共同特徵
  • 精神疾病問題(思覺失調症、邊緣性人格障礙)
  • 長期累積憤怒和社會不滿情緒
  • 社會支持系統薄弱,人際關係疏離
  • 無差別選擇陌生被害人,使用隨手可得工具
  • 犯案後不逃逸,等待被逮捕或自首
緊急應變處置
  • 迅速趕赴現場,逮捕犯罪者防止繼續傷害
  • 優先救護傷者,協調醫療資源
  • 封鎖現場,設立警戒線,防止證據遭破壞
  • 通報檢察官及相關單位
3
現場勘察與證據蒐集
  • 詳細記錄現場狀況,採集物證
  • 調閱監視器畫面,訪談目擊證人
  • 保全犯罪者的通訊設備及社群媒體資料
4
犯罪者處理
  • 依法告知權利,製作筆錄
  • 評估精神狀況,必要時安排精神鑑定
  • 調查犯罪動機、過往病歷及社群媒體發言
被害人及家屬協助
  • 提供案件進度,協助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
  • 轉介心理諮商資源,協助創傷處理
  • 保護隱私,避免二次傷害
6
社會安全維護
  • 增派警力巡邏公共場所,安撫民眾恐慌
  • 適時發布案情說明,避免謠言擴散
  • 加強校園及人潮聚集處安全維護
長期預防策略
  • 建立高風險人物資料庫,定期追蹤關懷
  • 與衛生、教育等部門建立合作平台
  • 提升公眾對精神疾病的認識與理解
  • 增設公共場所監視系統及警報裝置
許多犯罪常有所謂「地緣關係」,犯罪者在選擇犯罪地點時通常會考慮哪些因素?掌握這些地理資訊後,可運用在哪些偵查作為?
犯罪者選擇犯罪地點時會考慮多種地理因素,而這些地理資訊可有效應用於各種偵查技術中。
熟悉度與活動空間
犯罪者傾向在熟悉的區域犯案,如住家、工作地點或經常活動的區域周圍。熟悉環境提供安全感,犯罪者通常在「舒適區」內犯案。
偵查應用:分析犯罪地點分布,推測犯罪者可能的居住或活動區域,識別犯罪者的錨點。
目標可得性與風險評估
犯罪者會評估目標價值、密度及易接近性,同時考量監視系統覆蓋度、警力部署情況及被逮捕風險。
偵查應用:識別犯罪熱點,合理配置警力資源,分析不同類型犯罪的空間集中模式。
逃離路線與時空因素
考量快速逃離的交通路線、多重逃離選擇,以及人流密度、活動時間等時空因素。
偵查應用:預測犯罪者可能的逃離路線,設置攔截點,在高風險時段與地點部署埋伏人員。
地理資訊系統(GIS)應用
將犯罪事件地理編碼,運用空間統計分析如核密度估計法識別犯罪熱點,建立路網分析模型。
偵查應用:根據地理剖繪結果確定搜索範圍,比對不同案件的地理模式識別系列犯罪。
5
實務案例應用
連續竊盜案、性侵害案、跨轄區犯罪及失蹤人口搜尋等案件可透過地理分析提高偵破率。
應用方式:分析地點分布特徵、使用距離衰減模型、整合跨區域犯罪資料及建立活動範圍模型。
簡要敘述「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內容,目前遭遇哪些困難?造成何種影響?就警察機關而言,應如何加以因應?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建立兩岸司法合作機制,面臨政治干擾、法律差異等挑戰,導致合作效能下降,警方需強化自身能力並拓展其他合作管道因應。
1
協議背景與內容 (2009年)
  • 2009年4月26日在南京簽署,同年6月25日生效
  • 合作範圍:共同打擊犯罪、送達文書、調查取證、罪犯移管
  • 建立兩岸聯繫窗口、情資交換與緊急協處機制
2
目前遭遇困難
  • 政治因素干擾:兩岸關係緊張,協議執行受阻
  • 法律體系差異:證據採認標準不一,影響互助效果
  • 執行機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爭議解決與監督機制
  • 新型犯罪應對不足:數位犯罪合作機制不足
3
造成的影響
  • 跨境犯罪打擊效能降低,犯罪集團利用合作縫隙
  • 證據取得困難,司法正義難以實現
  • 執法資源耗費增加,偵查效率降低
  • 民眾對跨境犯罪防制能力產生質疑
4
警察機關因應之道
  • 強化科技偵查與數位鑑識能力,減少對跨境合作依賴
  • 拓展國際合作管道,如國際刑警組織與第三國執法機關
  • 維持非官方合作渠道,建立案件處理彈性機制
  • 加強預防宣導與被害人保護,建立跨部會情資共享
警察機關偵查犯罪,有時需適當發布新聞,其理由為何?發布方式有哪些?發布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1
警察機關發布新聞的理由
  • 維護公共利益:及時發布正確訊息避免謠言擴散,特殊犯罪手法出現時提醒民眾防範
  • 尋求民眾協助:發布犯罪嫌疑人特徵或照片,請民眾協助指認,提供線索
  • 展現執法成效:重大刑案偵破時,展示警察機關的辦案能力,提升民眾信任
  • 犯罪預防宣導:透過真實案例強化民眾防範意識,提升法治觀念
  • 回應社會關切:社會矚目案件的偵辦進度說明,澄清錯誤報導
2
警察機關發布新聞的方式
  • 記者會:正式記者會用於重大案件偵破,臨時記者會應對突發事件
  • 新聞稿:主動發布或回應媒體查詢,定期發布治安統計
  • 社群媒體:官方社群平台、影音平台、即時通訊群組
  • 官方網站:設置新聞專區、案件專頁、統計資料
  • 媒體專訪:專案負責人接受專訪,機關首長與媒體茶敘
3
發布新聞應注意事項
  • 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不公開關鍵證據
  • 保障當事人權益:嚴守無罪推定原則,保護被害人隱私
  • 確保資訊正確性:發布前確認資訊準確性,使用客觀中立語言
  • 專業發布機制:建立標準作業程序,指定專責發言人
  • 平等對待媒體:公平對待各家媒體,避免獨家或差別待遇
  • 注意法律風險:避免發布可能構成誹謗或侵害名譽的內容
  • 兼顧教育功能:結合案例進行犯罪預防宣導,提供防範建議